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 一審宣判一起販賣、運輸毒品、洗錢案 12名被告人被判刑罰
2022-09-30 22:14:39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李林俊 | 作者:劉高妮 | 點擊量:24777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高妮)9月27日,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某、李某甲等人販賣、運輸毒品,洗錢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。被告人吳某犯販賣、運輸毒品罪及洗錢罪,數(shù)罪并罰,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處沒收財產(chǎn)及犯罪所得人民幣二十六萬零八百四十元,罰金人民幣二萬元,上繳國庫;李某甲等11人分別被判處七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,沒收其用于犯罪所用的財物,追繳其違法所得。
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,吳某先后與黃某、何某合伙販毒,販賣毒品給其下線袁某等人及吸毒人員,且與李某甲多次購進、較長距離運輸毒品。為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(chǎn)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(zhì),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份,吳某聯(lián)系李某乙讓其提供資金賬戶,通過轉(zhuǎn)賬或者其他支付結(jié)算方式轉(zhuǎn)移資金,共計210840元。
2021年11月,袁某為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(chǎn)生的收益,利用其親人、朋友的資金賬戶轉(zhuǎn)移毒資,共計4000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吳某的行為構(gòu)成販賣、運輸毒品罪、洗錢罪,李某甲的行為構(gòu)成販賣、運輸毒品罪,黃某等8人的行為構(gòu)成犯販賣毒品罪,袁某的行為構(gòu)成販賣毒品、洗錢罪,李某乙的行為構(gòu)成洗錢罪。根據(jù)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社會危害性、認罪態(tài)度等情節(jié)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責編:李林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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